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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唯一”?新《广告法》改变的不止这些

2015-09-04 11:11:51 0 业界资讯 |

摘要:随着新《广告法》的推出,许多行业都在忙着修改自己的广告语,可见“违规”的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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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广告法》的出台,行业都产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代言人不好当了

新法中几条关于代言人的法规使得代言人的要求更加严苛,并且对代言人的责任义务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1.首先代言的产品和服务代言人必须事先使用过。也就是说往后像是男明星代言卫生巾的奇葩广告是不可能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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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次以后不得利用 10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了。像之前因为「爸爸去哪儿」里爆红的一群萌娃往后也不能在出现在电视广告里了。

3.并且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3 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而代言过虚假广告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伤害的代言人还需要对消费者所受损害负连带责任。这必然会使得很多名人慎重选择代言的产品。

广告内容诸多禁言

1. 对广告时长做出了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2. 对医疗、保健、酒类、教育、招商投资、地产、农牧业这几类行业广告的内容有了具体标准规范,内容准则包括的行业从 7 类扩大到了 17 类;其中很多就广告中出现的类似「效果、保证、承诺一类的广告语都是明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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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是保障健康所必需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以后就不会见到各类慷慨激昂的养生大师在屏幕前大肆鼓吹各类养生产品了,这无疑对目前日趋火爆的保健养生市场会起到一个好的规范市场的作用。

各教育、培训广告规定: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准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禁止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同样这样的新规对众多以重点率、升学率和各位天王名师为招牌的机构会是一个很大的拘束,从此不能再以这些为招牌那各个教育机构未来还会以什么来突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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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像是投资、地产、农业等对广告内容的增加也都是对语句和承诺的严格限定,说的通俗一点就是说——以后做广告不能再拍着胸脯作承诺了,也不能请专家和老用户来现身说法了。

3. 并且在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就是说以后就看不到同行业的内疯狂的广告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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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行为不少规矩

在这次的新法中对广告行为的规范其中几天和我们平时生活息息相关,其中包括

1.     对未成年人的广告环境的净化措施,新规中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这样的做法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价值观未成形的未成年人。

2.     新规中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就是说以后的网页就算不能屏蔽小广告,也可以手动关闭了。

3.     在广告中使用极限用语的处罚办法也从原来的「退一赔三」,变为「罚款二十万元起」。这对众多广告文案来说无疑成了创作过程中的沉重镣铐,带着这样的镣铐如何再灵巧地「舞文弄墨」就是未来的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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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极限语包括了: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终极、顶尖、最受欢迎、王牌、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监督管理的加强

新法中明确了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权责内容以及行驶权限和义务,同时增添了人民政府中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共同管理的责任。

这样喜欢和明确了权责范围,有利于各执法部门的效率和执法权威性,对违法广告的有效处理和执法监督有了保障。

处罚的办法和法律责任

1. 首先对于处罚力度有了较为细化多方案的操作办法,从原来统一的「1-5 倍广告费」,变为对不同情况的不同处理:,从没收广告费用,并处 3-5 倍(最高 5-10 倍)广告费罚款,无法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 20-100 万(最高 100-200 万)罚款,到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新增了对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决定。对法律责任也有了更加细致和完善的划分标准,不再一概而论,而是根据不同情节做出不同的处罚决定。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如广播电台或网络平台等)在应知和已知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也负有连带责任,这也是从广告传播的途径加强了媒体的自我监督和管理。

新法中也些值得关注几条禁令

(1)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3)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4)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5)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在更加细化和严格的「新广告法」的实施下,对于媒介的拘束会更严苛,执法和监管也有了更大力度所面临的禁区也更多。所以「人人皆媒体」的概念在这样的新环境下还能否如预期那般顺当发展,这谁都说不准。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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